8月5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一期(20250805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13个判例,除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外,还包括3例受到广泛关注的判例。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另有一例VAR错误介入。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9轮,青岛西海岸VS河南酒祖杜康,比赛第90分钟,河南队15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青岛西海岸6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河南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6号对本方15号犯规,并且破坏了本队一次极佳的得分机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青岛西海岸6号队员在防守时草率地踢人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裁判员漏判罚球点球,VAR应该介入。此判例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9轮,大连英博海发VS青岛海牛,比赛第31分钟,大连英博海发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队员在争抢球时对本方8号队员犯规,并获得控球权,导致之后发展为进球,应判对方11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英博海发11号队员在两次与对方队员争抢球的过程中均不构成犯规。之后的进球有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9轮,大连英博海发VS青岛海牛,比赛第69分钟,大连英博海发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青岛海牛队员踢球时,球触及近距离的大连英博海发5号队员手臂,当时其手臂处于自然位置,属于意外手球,不属于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19轮,武汉三镇VS长春亚泰。比赛第45+7分钟,武汉三镇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长春亚泰2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对本方9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并以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为由,向对方2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有互相对抗拉扯的动作,在此情形中均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19轮,武汉三镇VS长春亚泰。比赛第61分钟,武汉三镇7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长春亚泰17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7号对本方7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长春亚泰17号队员的动作属于比赛中可接受程度的接触,武汉三镇7号队员也有借助该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守方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19轮,云南玉昆VS上海申花,比赛第77分钟,上海申花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进球前上海申花队疑似有队员处于越位位置。
此判例无俱乐部申诉,但围绕上海申花队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构成越位犯规,以及随后进球是否有效的问题,引起较多关注,故评议组评议解读此判例。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上海申花队向对方罚球区传球的触球瞬间,其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但20号跑动路线与对方队员没有接触或者仅有轻微接触,未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争抢球的能力,传球落点与二人也有一定距离,因此上海申花20号不构成越位犯规。之后上海申花10号队员在罚球区内再次传球时,对于越位的判定已经重置,此时无任何攻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随后上海申花20号的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19轮,云南玉昆VS上海申花,比赛第79分钟,上海申花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头顶球后,与云南玉昆5号队员发生接触并倒地。裁判员判云南玉昆5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
此判例无俱乐部申诉,但在上海申花进攻队员头顶球完成的情况下,围绕云南玉昆防守队员因争抢球而无意冲撞到对方队员是否构成犯规的问题,引发较多关注与争议,故评议组评议解读此判例。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申花9号队员正常头顶球,云南玉昆5号队员争抢头球但动作稍晚,因惯性撞倒对方队员,属于草率的冲撞犯规。评议组指出:在足球比赛中,一名队员无论在触球前、触球时或完成触球后,如果对方对其实施犯规动作,都应被判罚犯规。此判例中云南玉昆5号队员的动作构成竞赛规则条款中指出的缺乏预防措施和注意力的草率犯规。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19轮,成都蓉城VS山东泰山。比赛第56分钟,山东泰山14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对成都蓉城9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判罚犯规并向山东泰山14号守门员出示黄牌。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为向山东泰山14号守门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此判例无俱乐部申诉,但围绕山东泰山队守门员的犯规是否应出示红牌的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故评议组评议解读此判例。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当山东泰山14号守门员实施犯规瞬间,山东泰山队仅有一名队员处于本方球门范围内防守,且并非守门员,另有两名队员回防尚未到位。山东泰山14号守门员构成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对山东泰山14号守门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19轮,辽宁铁人VS广东广州豹。比赛第90+16分钟,辽宁铁人2号队员与广东广州豹8号争抢球并获得球权,之后辽宁铁人队通过传球进攻射门得分,裁判员初始决定为进球有效。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最终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
广东广州豹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对本方8号犯规,并获得控球权,导致之后发展为进球,应判对方2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辽宁铁人2号队员在与广东广州豹8号队员争抢球过程中,无明显的犯规动作,随后发起的进攻,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19轮,上海嘉定汇龙VS南京城市。比赛第83分钟,上海嘉定汇龙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南京城市2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后倒地,裁判员判罚攻方上海嘉定汇龙9号犯规。
上海嘉定汇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对本方9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争抢高空球的动作属于正常接触,上海嘉定汇龙9号队员未跳起争抢球,南京城市2号队员跳起头顶球,双方的接触均不属于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球点球正确。另外,评议组认为也不应判攻方上海嘉定汇龙9号犯规。
判例十一:中甲联赛第19轮,延边龙鼎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41分钟,延边龙鼎队进攻传球,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判延边龙鼎38号队员越位犯规。随后延边龙鼎38号将球射入对方球门。
延边龙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38号不处于越位位置,不是越位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38号队员在本方传球的瞬间,不处于越位位置,不是越位犯规。助理裁判员判断错误,裁判员判越位犯规错误。
判例十二:中甲联赛第19轮,延边龙鼎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63分钟,延边龙鼎2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双方争抢球时,延边龙鼎29号对石家庄功夫33号队员犯规,进球无效。
延边龙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9号不犯规,并且认为与之争抢的对方33号有假摔嫌疑。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延边龙鼎29号队员对对方队员有推搡和腿部接触动作,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示具体接触情况和力度,裁判员观察位置和角度较好,支持裁判员做出的攻方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22轮,山西崇德荣海VS海门珂缔缘。比赛第1分钟,山西崇德荣海36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海门珂缔缘19号队员有接触并倒地,裁判员判海门珂缔缘19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9号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海门珂缔缘19号队员防守时先触球并且成功处理球,动作合理,随后山西崇德荣海36号队员与之发生接触,守方不犯规。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